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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广州讯(陈晓莹 记者李青山)近日,铁拳广东省佛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告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12宗典型案例。广东
案例一:佛山市精之成特钢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11月25日,佛山罚没佛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企业投诉举报,行动显著联合佛山市公安局依法对佛山市精之成特钢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成效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场发现共有92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额模具钢(H13)。经商标权利人辨认,铁拳上述带商标模具钢(H13)并非其公司生产,广东是佛山罚没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超过300万元。行动显著当事人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成效模具钢(H13)产品,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额行为。佛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92根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铁拳模具钢(H13)采取扣押措施,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广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办中。佛山罚没
案例二:陈某某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9月6日,佛山市市、区、镇三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动,联合公安部门,依法对位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一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有产品上标示“adidas”字样的服装共21520件。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服装以及标识进行扣押。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假冒商标的成品服装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业权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当事人陈某某涉嫌构成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上述成品服装经法定机构价格认定,货值金额2298万余元。由于涉案货值巨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顺德区市场监管局目前已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案例三:佛山市优淘云商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案
2020年5月6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对佛山市优淘云商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公司通过其“艾尚优淘”APP以网络商城方式销售“俏丽人营养燕窝羹”,经营模式主要为:参加者支付一定的费用购买“俏丽人”燕窝羹即可成为代理人,此后通过介绍他人加入并购买燕窝羹的方式发展下级代理人,下级代理人再发展下级代理人,代理人根据其直接发展的下级代理人的业绩情况按比例获得提成。2021年9月,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8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佛山市禅城鹰豪玩具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案
2021年1月28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对佛山市禅城鹰豪玩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该公司生产的“新警察巡逻车”玩具抽样样本所检“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测试项目中“可触及的金属或玻璃边缘”和“把手和其他类似的管子”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型号“新警察巡逻车”玩具,当事人至被立案调查时止共生产30台,共获取利润30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3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佛山市高明区金海花生油厂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1年4月15日,高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显示,抽检批次的花生油黄曲霉毒素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佛山市高明区金海花生油厂生产的压榨花生油进行现场检查,对现场发现该批次花生油44瓶进行了查封。后经检验复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所得为36元,货值金额为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了生产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高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该批次花生油44瓶以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1003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陈海榕水产品档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花蟹案
2020年12月10日,三水区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陈海榕水产品档经营的花蟹(海水蟹)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被抽检的花蟹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本案中花蟹货值675元,违法所得180元。当事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2021年3月,三水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21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东稳德福医疗制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5月6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依法对广东稳德福医疗制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成品仓库内有与涉案产品同批次的600个医用防护口罩。经查明,涉案的“医用防护口罩”,货值金额9000元,销售所得7200元。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的相关规定,属于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医用防护口罩”605个以及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佛山市顺德渔村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2月20日,顺德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抽检后续处理程序依法对位于佛山市顺德渔村餐饮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验报告显示其经营的菜品“顺德年渔村味礼装盆菜豪华款”、“顺德年渔村味礼盒盆菜尚品款”大肠埃希氏菌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5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顺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515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佛山市中保药业有限公司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1年11月3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职权对佛山市中保药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随机抽查药品阿莫西林胶囊,在当事人计算机系统上查询上述药品阿莫西林胶囊购进40盒,销售17盒,库存23盒。上述药品按药品分类管理规定为处方药,执法人员现场未查询到当事人销售1盒上述药品时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单。当事人作为药品经营者,其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以及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佛山市谷源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案
2021年7月13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佛山市谷源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上涉嫌擅自使用“马坝油粘米”地理标志产品名称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内存放有外包装袋上标注有“马坝油粘”、“产品名称:马坝油粘(大米)”等字样的大米60包,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称上述大米是由其公司生产的,但现场未能提供合法使用“马坝油粘”地理标志产品名称的证明文件。经查明,当事人购进产自江西省的黄花粘米,并自2020年10月15日起,以上述黄花粘米为原材料生产外包装袋上标注有“犀仔谷源香®、马坝油粘 MA BA YOU ZHAN MI、佛山市谷源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的“马坝油粘”大米用于销售。至2021年7月13日被检查发现止,共获利3037.5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属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马坝油粘”大米60包、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合计33037.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佛山市誉宴餐饮有限公司设置最低消费案
2021年5月21日,禅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佛山市誉宴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摆放在前台的一本《嘉宾订席簿》进行核查时发现其中记录有“低消380”、“低消680”、“低消480”等内容,当事人涉嫌在经营过程中设置最低消费。经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置有“V1”、“V2”、“V3”、“V5”、“V6”5个包房。自2020年10月1日开始,当事人在经营中设置V1”、“V2”包房的午市和晚市最低消费额680元,“V3”、“V5”、“V6”包房的午市和晚市最低消费额380元,“V1”、“V2”包房的早茶最低消费额480元,“V3”、“V5”、“V6”包房的早茶最低消费额280元的消费标准,并在消费者预订包房时提出最低消费要求。当事人在提供餐饮服务的包房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违反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规定,禅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设置最低消费违法行为,并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二:凌某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9月2日,南海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公安部门、社区居委等单位对南海区一出租屋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存放有大量印有各种知名酒类商标标识的空酒瓶、瓶盖、纸箱、纸盒、标签纸等产品,产品外观分别印有多个注册商标标识;以及印有知名酒类商标的纸箱、纸盒、瓶盖等产品,酒瓶打磨机、激光喷码机、压盖机等工具。涉案人员凌某某等三人均无法提供合法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授权资料也无法提供上述商品的进货来源信息。经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8月始,从事洋酒酒瓶回收、贴标销售活动。当事人从淘宝网上购买需要的酒瓶、标签、瓶盖等制假材料,收到材料后,进行重新清洗打磨贴标包装,组合为盛装酒类产品的成套产品进行销售,涉及侵权注册商标标识20种,侵犯注册商标标识专用权的产品24124个。当事人涉嫌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南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本案及涉案物品一并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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