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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报成都讯(记者刘铭)3月13日,川渝成亮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发布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成都市联合举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消费维权协作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消费协作消费
据介绍,维权近年来,典型点川渝两地司法机关、案例行政机关、民事消协组织围绕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这一重大战略主动作为、公益携手并进,诉讼不断加强区域合作、川渝成亮协同保护两地消费者合法权益。发布为广泛宣传川渝协作保护两地消费者权益工作成果。消费协作消费发布会上,维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典型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例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消委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消委分别发布1个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10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老年旅游、涉农消费、二手车买卖、知识产权保护、食品安全等广大消费者最关心的领域,通过以案释法,广泛宣传《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展示两地消费维权协作成果。
据悉,下一步两地将持续推进多领域、深层次的合作交流,共同营造安全放心友好的消费环境,助力打造具有巴蜀特色的国际消费目的地。
链接:10大典型案例
旅行社不履行安全告知义务酿恶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旅行社未履行对游客的风险告知义务,对游客的生命权造成侵害的典型案件。
2021年6月20日,罗某、邓某等4人报名参加四川九寨沟旅游活动,罗某向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交纳旅游款149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旅游合同,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经营的旅行社未向罗某告知高原旅游的安全注意事项,也未询问罗某的身体状况。后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委托四川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假日公司)对罗某等游客进行具体的服务。
同年6月30日罗某一行人进入九寨沟景区游玩,7月1日罗某突发急性高原反应,脑缺血缺氧,因高山病救治无效死亡。罗某事发时69岁,一直患有严重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四川假日公司在罗某发病后,采取了为罗某提供氧气瓶,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救助行为。后死者罗某的近亲属邓某等3人诉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盈科美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国旅公司)、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四川假日公司、杨某等共同赔偿罗某身故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0214元。
璧山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等3人作为罗某的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在与罗某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应当向罗某告知不适合参加旅游的情形和安全注意事项。但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未按规定签订旅游合同,也未针对罗某存在的基础疾病和高海拔地区的旅游风险,向罗某作出准确的告知和明确的警示,因此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对罗某的死亡负有过错责任。杨某作为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营业部的负责人,其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四川假日公司在罗某发病后尽到了积极的救助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璧山法院遂作出判决,认定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按照40%的过错责任比例赔偿邓某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19.93万余元,盈科国旅公司对该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盈科国旅成都分公司提起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对璧山法院认定的案涉责任主体和过错责任比例予以支持。
判决生效后,璧山法院针对在本案中发现的旅行社不规范经营的情形,联合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共同向该旅行社发出司法建议,并将该司法建议抄送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四川省文化和旅游厅等部门。
欺诈误导消费者严惩不贷
制售假冒伪劣、“傍名牌”等不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严重侵犯消费者权益。此次公布了多起典型案件,涉及白酒、保健食品、汽车配件等。
2020年6月29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接权利人有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重庆恒硕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与其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外包装近似,请求查处该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底设计制作“凤业”牌泡鸡爪包装袋图稿,2018年7月获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2019年下半年开始对外销售,产品主要流向四川达州、巴中等地。经产品比对和消费者走访,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凤业”牌泡鸡爪产品,与权利人包装、装潢极具特色的知名商品“有友”牌泡凤爪产品外包装颜色、形状图案、商品名称、镭射图案等标识多处近似,客观上使得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凤业”牌泡鸡爪外包装标识整体构成对权利人“有友”牌泡凤爪产品的混淆。
2020年9月4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凤业”牌泡鸡爪产品2197袋及外包装袋1.5万个,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发布了成都金星啤酒有限公司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案。2022年7月13日,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成都市金星啤酒有限公司的库房内,存放有瓶身带百威啤酒注册商标浮雕图案的啤酒336瓶。经立案调查,发现涉案啤酒系重庆一经销商提供的空瓶和标贴,由当事人代加工灌装并收取加工费用,未对瓶身的浮雕图案进行清除或有效遮盖。在四川省局和成都市局的指导下,温江区局当即与重庆市局、重庆市巴南区局取得联系。川渝两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联动执法等一系列密切协作,累计查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啤酒11.58万瓶,实现了对违法行为从生产到销售的全链条打击。
当事人和重庆经销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温江区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36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重庆巴南区局依法责令重庆经销商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啤酒32瓶、没收违法所得4580元、罚款5.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显威力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把利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支持川渝两省市消委会共同起诉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胡某兵销售假冒白酒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成为备受关注的案件。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重庆市云阳县幸福园副食店先后多次向重庆市云阳县、四川省巴中市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金额共计4.16万元。2021年8月27日,该副食店经营者胡某兵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销售假冒品牌白酒的行为,侵犯了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1年8月,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发现该案线索。因该案涉及川渝两地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权益保护,受害面广,社会影响较大,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组织重庆检察院二分院、云阳检察院业务骨干一体化统筹办案。同时,依托川渝检察协作机制,积极与四川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沟通,围绕案件信息共通共享、公益诉讼履职方式、案件跨省域管辖等事项开展办案协作。
2021年11月,重庆检察院二分院将案件线索移送给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重庆市消委会与四川省消委会均表示将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2022年5月11日,重庆市消委会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内,四川省消委会向法院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诉讼期间,重庆检察院二分院积极协助川渝两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探索侵权人优先以行为补偿公共利益损害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以实现公益修复的精准化、实质化。
2022年10月18日,重庆二中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当庭判决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在2年内参加4次消费领域公益活动,每次活动支付的经费不低于1万元;如被告不以公益行为履行赔偿责任,则应支付124803.3元的赔偿金至原告专门账户,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商品比较试验等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活动。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无糖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秩序行政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渝中区万鑫药房经营保健食品药品的王某于2020年8月与刘某某在四川成都某非法药品交易会上结识,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由刘某某向王某销售非法添加含有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西药成分的保健食品胶囊。截至2021年1月22日,刘某某购进盐酸二甲双胍、格列本脲等原料并加工成胶囊,先后七次向王某销售价值为92400元的保健食品胶囊。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期间,王某在万鑫药房向购买其他降血糖保健品的消费者赠送上述保健食品胶囊,并多次向四川省顺庆区“果城第一家无糖食品店”唐某某销售价值为4.49万元的保健胶囊。唐某某于2020年11月至4月期间将上述食品胶囊包装成“苦瓜活胰素”“沐春牌蜂胶灵芝胶囊”,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销售金额为12.56万元。
2021年6月,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在对王某等人审查起诉时发现,王某等人在川渝两地均有销售行为。该院对王某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同时,于6月25日将线索移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于2021年7月14日向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对案涉店铺予以查处,并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秩序进行整治。因案涉店铺经营商构成刑事犯罪,案涉店铺已停止营业,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管局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对保健食品经营店、药店、直销企业专卖店及服务网点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在此次行动中,共检查社区、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场所35处,检查宾馆、酒店等重点场所40个,检查保健食品店铺260家,已立案查处3起。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组织召开保健食品直销经营商家等召开座谈会,与商家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并通过媒体开展保健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提升广大群众对保健食品的安全意识。
川渝消委会协同维权机制见成效
近年来,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背景下,川渝两地消费者组织积极构建维权协作机制,签订了若干维权合作协议。据了解,越来越多的维权案件的成功处理得益于此。
2022年6月12日晚上9时许,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前锋区“渝太太”零食店(以下简称零食店)销售商品缺斤少两,欺骗消费者,目前有几百人在现场讨说法。前锋区消委会赶赴现场,发现人群将零食店围得水泄不通,此时抖音等平台上出现了事件视频,点击率超万人。
前锋区消委会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当晚迅速联系民警维持秩序,并会同街道办工作人员、社区干部等开展应急处置。同时,前锋区消委会、市场监管局、公安分局成立联合调查组,对现场滞留消费者的诉求逐一登记,对现场的3台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筛查零售明细单,锁定交易异常时段后调取监控视频。
“渝太太”零食店总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连锁店遍布川渝两地,在广安市共开设分店14家。按照《广渝消费维权合作协议书》约定,前锋区消委会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重庆市渝北区消委会。渝北区消委会迅速联系零食店总部,零食店总部随即指派4名工作人员前往前锋区全程协助调查处理。
经查明,6月12日19点56分9秒至11秒,营业员在收银过程中,为消除编号“21101”台秤因秤盘不平发出的报警音,下意识按了“归零”键,使这台秤在空秤状态下,屏幕显示为0.224千克。当日19点56分11秒至21点17分16秒期间,该台秤252次计量商品,涉及96笔订单,零食店累计多收取货款1422.7元。
6月15日,前锋区消委会组织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分局、消费者代表、零食店总部及前锋区分店召开了情况通报会,零食店现场向消费者道歉、退款,并给予同等金额的代金券作为补偿。会后,前锋区消委会通过现场张贴通报、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公布调查结论以及赔偿方案。此次事件得到圆满化解。鉴于零食店属于初次违法,且不是故意为之,同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处理结果也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前锋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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